常规业务条款
| 1. | 概述 |
| 1.1 | 除了BGB的规定之外,我们的销售业务活动将受到以下常规业务条款的制约。采购方的采购条款不对与我们和采购方的交易生效,即使我们没有明确拒绝。 |
| 1.2 | 合同的签订以我们书面确认为准。任何之后的修订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
| 1.3 | 电话订购中的任何错误将由订货方承担责任。 |
| 1.4 | 如果订货方如果订购方使用我们不知道的缩写,我们将不承担订货方在使用产品方面的任何责任。 |
| 2. | 交货义务 |
| 2.1 | 履行交货义务的首要前提是订购方的绝对良好信誉。如果没有履行付款条款或者订购方的信誉令人怀疑变得很明确,或者支票或票据不能兑现,所有未结算的应收帐款应立即被支付。如果到期之后的一个合理时间段之后,依然没有收到付款,我们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并停止交货以及之前履行的交货。 |
| 2.2 | 除非订货方另外以书面形式声明,否则后续技术处理将按照DIN ISO 3269的规定执行。 |
| 2.3 | 允批分批运输 |
| 2.4 | 如果属于客户自制订单,即使在已经分批交货或者将要分批交货的情况下,我们也保留实际交货量多于或者少于订单量不超过10%的权利。 |
| 2.5 | 除非另有书面规定,通知交货订单必须在合同期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通知交货完毕,不必实现提醒包括收获期限等信息。在这6个月后,我们将有权基于我们的考虑决定,对货物开发票(收款)或者中止订单。 |
| 2.6 | 在出现故障并在法律允许下,我们有权延长交货时间,所延长时间是操作中断时间和后续另外时间之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交货可能会全部地或部分地被取消。延期也可能出现当及时交货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即使不是我们的过错。客户可以要求我们确定是否在适当的时间内撤销合同或者交货。无论什么情况下,由于延迟交货引起损害的索赔均不成立。 |
| 3. | 报价 |
| 3.1 | 我们只提供非强制性的报价(即报价可能变化而无须通知),也即报价提交后应立即被接受或者被拒绝。订购方应该确保提交图纸,样品和类似工具的使用不对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产生损害,并且同样确保我们不受到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因素的损害。 |
| 4. | 价格 |
| 4.1 | 我们的价格是以接受订单时有效的核算文件为基准计算出的。任何在报价中没有明确指明的,但是系完成订单所必须的,或者根据订货方的要求所提供的服务均须收费。如果交货晚于合同签订4个月之后,我们有权要求重新协商价格,以便我们支付在合同签订之后工资和材料成本方面已经存在的提高部分。 |
| 4.2 | 所有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不包含包装费。除非另有书面规定,运输费用必须由订货方承担。我们对总价值超过750.00欧元的免收送往常规火车站/城镇的运输费用,包括包装费用。 |
| 4.3 | 对于单次价值低于50.00欧元的货物,将收取每次10.00欧元的特别运输费用。 |
| 5. | 交货时间 |
| 5.1 | 除非出具书面的交货保证书,交货时间是非强制性的。 |
| 6. | 运输与包装风险 |
| 6.1 | 如果订货方的要求我们把所出售的货物运送到一个不同于加工地的地点,则一旦我们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搬运公司或其他任何负责运输的个人或机构,风险随即转移给订货方。§ 269 Par. 1 BGB条款将始终生效。 |
| 7. | 质量保证 |
| 7.1 |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时立即检查运送来的货物,如果有任何不满或者问题,应在收货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如果有不易察觉的差错,必须在发现后必需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停止加工该货物。 |
| 7.2 | 买方必须向我们提供不合格材料的样品以供检查。 如果买方未履行本义务,其质量保证权力将被取消。 |
| 7.3 | 我们有权两次或三次重新加工或者供应替代产品。如果这些改进没有成功,买方可以使用其法定质量保证权利。 |
| 7.4 | 如果买方将我们提供的货物退回,并且就该货物他已经投诉但没有得到我们可以退货的明确同意,他将承担返还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
| 8. | 付款方式和条件 |
| 8.1 | 我们的发票金额必须在发票日期30天之内支付,并且应当按德国货币计算,无折扣付清。如能在10天内支付,我们将提供2%的额外折扣。 |
| 8.2 | 当然,如果有其他更早的逾期发票,本折扣就无效。 |
| 9. | 产权保留 |
| 9.1 | 我们将保留所供应货物的所有权和产权,直到合同所形成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如果所供应的产品被加工并且在没有满足协定的付款条款情况下,买方应允许我们在不严重损坏货物的情况下拆除产品并将这些货物的所有权归还我们。如果买方侵犯了我们的以上提到的权利,买方有义务付给我们损失费。拆卸机器的费用和其他的费用都将由买方来承担。如果已交付的产品是与其他产品是紧密连接的,卖方应把任何现存的应付帐款或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并根据应付帐款总额加上10%的抵押金。 |
| 9.2 | 禁止买方作为抵押或担保,转让被保留货物。 |
| 9.3 | 买方仅被允许根据以下的条文在正常的商业过程内出售被保留的货物。 |
| 9.3.1 | 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延误支付销售款,他必须以我们递交保留货物时保留所有权的相同条件,保留对已售产品的所有权。 |
| 9.3.2 | 买方将于本日把销售产品所应支付的应收款及其附属权利作为担保转让给我们。买方有权收取他已经转让给我们的应付帐款直到他收到我们给他的其它指令为止。 一旦买方履行了付款契约上的要求,我们将不再收取转给我们的应付帐款。卖方将按我们的要求给出转让的第三方债务人的名称并通知他转让情况,我们同样有权通知他转让情况。 |
| 9.4 | 如果买方拖欠2个星期支付作为商业关系结果的应付款或者如果他停止付款,我们将有权要求马上返还预定货物。我们申请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保留权利并不构成合同的终止。 |
| 9.5 | 根据前面提到的条款,如果应归我们的抵押品超过应收帐款,还需要20%以上的抵押,我们将选择在买方的要求下解除抵押品,直到超出金额为止。 |
| 10. | 责任 |
| 10.1 | 买方根据侵权行为提出的索赔要求限于我们或我们的雇员有意或无意的疏忽造成的情况。此外,按任何法律根据,我们不对任何种类的损坏负责,除非我们的法定代表或我们的雇员有意行为或无意疏忽造成的。 与订单上所写颜色的轻度色差被认为是与合同相符的。 除非构成价值损失,否则技术性改进或者必需的技术性改动也被认为是与合同相符的。 |
| 11. | 执行地和管辖地 |
| 11.1 | 如果订货方是一位商人,合同的执行地和管辖地为我们的商务办公室。 如果买方不是一位商人,则管辖地为订货方的家乡。 |